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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07

我区首例铁路安全维权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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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日前,我区首例铁路安全维权案在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宣判。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认定,大货车司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1款,第1 5 条第1 款(第六项)、第1 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 4 4 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肇事司机王某赔偿铁路部门在退票费和加班费等损失共计4 1 4 1 3 .3 5 元。

2 0 1 8 年1 2 月3 1 日晚1 0 时5 0 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 8 2 6 7 1 号重型半挂卡车行驶至察哈尔右翼后旗大六号镇附近,在通过上跨集(宁)至二(连)铁路立交桥时,因雪后路面湿滑,驾驶员王某处置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毁桥梁南侧防护墙,车辆右前轮悬空于铁路线路上方,三片公路桥防护网片脱落侵入铁路限界。受事故影响,集(宁)二(连)铁路中断行车7 小时4 4 分,造成9列客车、1 6 列货车不同程度晚点,2 2 4 名旅客退票,5 1 名火车司机无法按时退乘。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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