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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7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0

自治区六个重点区域实施“国六”轻型汽车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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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为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我区6个重点区域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2019年7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6个重点区域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的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可于2020年1月1日(不含)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逾期不再办理。(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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