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杨某与李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二人在2018年12月10日晚19时许与其他朋友们聚在一起吃饭,席间大家谈笑风生,畅所欲言,吃的开心,喝的尽兴。然而,就在酒足饭饱结账后,因打包剩饭,杨某与李某发生了冲突,李某酒后突然暴怒,随手拿起饭桌上的酒瓶对杨某进行疯狂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二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二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以案释法:
被告人李某因琐事,无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