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英春: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井海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何英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井海打井款6300元,支付利息2898元(6300元×0.02×23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合计:919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何英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金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甲诉被告金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516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吴磊、刘丽、范春风、程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告吴磊、刘丽、范春风、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撤回对吴磊、刘丽、范春风、程春梅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呼和浩特市友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邢浩晖、郝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邢浩晖、郝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6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支付从借款之日(2016年9月2日)起产生的相应利息及其他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贵州铭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运刚诉你公司及张保林、张大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李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包小柱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海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包小柱农资经销处债务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月息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