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讯2014年3月14日,“莹盈超市”商标在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XX类即广告传播、饭店商业管理等,商标注册号为XXXX号。之后,商标注册人王某某将该商标受让给赤峰莹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独占使用。原告发现,林西县莹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经营场所门店外观装潢使用“莹盈超市”文字招牌,且门店招牌的字体、颜色、结构与原告的门店招牌完全一致。认为其行为属于商标侵权,随即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件。
原告委托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件,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其超市的牌匾上及商业宣传中突出使用“莹盈超市”字样标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同时,被告作为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其在企业字号中注册使用“莹盈超市”,被告还通过发表“林西县超市联盟商业策划书”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其加盟商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既构成了《商标法》中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侵权专用权的行为,又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了竞合现象,因而法律的适用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只有在《商标法》对某一侵权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依据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时,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此案最终由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使用“莹盈超市”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