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O PPO公司发现某手机店销售侵犯O PPO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即销售假冒O PPO公司的商品),委托经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其涉案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诉请法院依法维护O PPO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该手机店对于O PPO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予认可,答辩认为,即使O PPO公司有证据证明某手机店销售了所谓的假货,该手机店仅为终端销售者,而不是假货的生产者。
经世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认为:涉案商品上使用的“O PPO”商标标识与O PPO公司“O PPO”的商标标识在视觉上并无明显差异,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O PPO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明确表示涉案商品系假冒商品,故涉案商品属于侵犯O PPO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该手机店作为涉案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场所内的涉案商品销售来源负有举证义务,但其举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最终应承担侵犯O PPO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庭后调解,被告充分认识到了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