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成通讯员陈晓聃)2016年,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周某某离婚。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王某某、周某某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某抚养,婚生女由周某某抚养,两人抚养费折抵后,周某某需向王某某支付53539元。离婚后,周某某未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了解到,周某某长期在包头做生意,有固定收入,完全可以担负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包头找寻,但周某某故意躲避不接电话。基于此,兴和县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得知法院要动真格,周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主动向王某某支付了15000元抚养费,并称剩余部分一年内付清。2019年2月17日,王某某再次向执行法官反映,一年时间已过,周某某不仅不支付剩余的抚养费,而且失去了联系。经过不懈努力,2019年3月20日,执行法官在包头的一个快递公司门口将罗某某控制并带回了法院,周某某当场支付了剩余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