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成通讯员刘夏)陈某、闫某等五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30000元。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闫某等人以矿山运输铁粉车辆压坏路面、碾压林地为由,强行向大车司机索要钱财,否则不让运输车辆通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闫某等人多次采取拦路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5万余元,将索要财物自己挥霍,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闫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阻碍运输车辆通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违法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