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需要谨慎切莫贪杯害人害己诉求不明确裁定终驳回网络型寻衅滋事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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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6

网络型寻衅滋事应承担什么责任?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网警发现有网民通过“呼和浩特市网警巡查执法”账号举报称:某微信群中网民为“麻氏贞元策划”的网民公然发布侮辱救火英雄的不当言论,且该网民疑似本地一名“微博大V”。

接到举报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及时通报回民区公安分局进行处置。回民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会同刑警一中队、攸攸板派出所,仅用4个小时,就将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抓获。经审讯得知,麻某某是呼市一名“微博大V”,粉丝数量达到51万人,网上影响力较大。

目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依法对麻某某予以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释法: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日益深化,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触角也迅速探入了网络领域,呈现出不断异化和复杂之势,给刑法规范带来了极大的冲击。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5条首次增加了寻衅滋事犯罪。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互联网不是法律和道德的真空地带,每位公民对权利和义务都要有恰当的把握,都应自觉做到文明上网、理性上网。

(王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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