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结了原告张某某等三原告诉被告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樊某、吕某某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丈夫樊某某于1967年结婚,丈夫于2006年去世。夫妻婚后共同所有昆区某房屋一套,其丈夫去世后并未分割,由原告独自居住。第三人樊某(原告之子)、吕某(樊某妻子)于2017年将原告张某某逐出该房屋,称房产权属是其本人所有。三原告方知该房产已经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房产本为原告夫妻共同所有,其夫去世后的遗产份额并没有进行法定分割,其他继承人(另二原告)也没有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将房屋遗产份额给予第三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没有其他房产权属人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将该房屋权属擅自变更给第三人的行为是错误的,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包头市国土资源局辩称,经被告工作人员调档核实,本案原告及第三人从未向被告和原房屋登记部门(现更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或不动产权属登记,被告和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也从未给本案原告、第三人进行过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也没有颁发过任何房屋产权证明,因此,原告起诉被告的行政行为根本不存在。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评析:
此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法定起诉条件,并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截至目前未颁发过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尚未作出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提起的诉讼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原告要求撤销的不动产权证书无具体编号,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陈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