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讯陈某家庭经济困难,经媒人介绍认识王某,因无力支付彩礼,陈某向亲戚借款10万元用于给付王某彩礼款。婚后3个月,两人因性格不合,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近日,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王某在法庭辩称,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陈某应在提出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返还彩礼,在判决离婚后,陈某与王某已解除了婚姻关系,不能再主张返还彩礼。经审理,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陈某向王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
以案释法:
从本案来看,“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陈某在离婚诉讼中未要求返还彩礼,也未表明过放弃该项请求,陈某当然可以就该事项单独行驶请求权;陈某与王某已经登记结婚,其在婚前给付王某彩礼,陈某为给付王某彩礼向亲朋好友借款,导致家庭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陈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彩礼;对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法律未做特殊的规定,对其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陈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应从其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后三年内。本案中,陈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的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代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