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讯2017年11月14日晚上7时,冯某开车经过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某饭店,看到饭店内有人正在吃饭喝酒,便产生了“碰瓷”讹钱的念头,随即将车停在饭店附近等侯。
晚上9时,云某和朋友王某从饭店出来后,开着一辆白色轿车向东驶去,冯某见状,便开着自己的宝马车在后面跟着。当云某行驶至双河镇某饭店门前东侧时,冯某趁云某变道时故意撞向了云某驾驶的白色轿车,之后,冯某便向云某索要修车费。当时,云某与冯某商量赔偿5000元修车费,经冯某同意后,云某现场给冯某微信转账5000元人民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碰瓷”构成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凭借自己对交通法规的熟知状况,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所为,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碰瓷”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交付财物;
第三种意见认为“碰瓷”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当场使用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检察官说法: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更没有使用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财物,而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自愿给付赔偿,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田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