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家湾讯家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的寇某某与王某某系母子关系,王某某被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近日,寇某某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准格尔旗法院行政审判庭运用特别程序立案受理,办案法官了解到,被申请人王某某系20多岁的青年人,其精神分裂症也属于间歇性的,发病期间存在不能控制的情形,不发病的时候基本可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主审法官了解到以上情况后,告知申请人寇某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申请人寇某某认为程序比较繁琐,鉴定费用比较高,认定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如果病情得到治疗后,仍然需要经过法院的认定才可以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便提出放弃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法院依法准许了申请人寇某某的请求。
法官评析: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甄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