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对策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涉嫌犯挪用资金罪春运期间要谨防行李物品遗失男女朋友间的“感情欠条”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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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01

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涉嫌犯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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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岳坚通讯员李燕妮)近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破获一起挪用资金案。

张某于2015年开始在呼市某金融信息咨询公司工作,系该公司部门经理,主要负责审核借款人资质、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本息的催收等事项,按照公司规定,张某每月都要通知借款人偿还利息,并将借款人归还的本息及时归还到公司指定的账户,由于公司网点大多在牧区,借款人多为牧民,归还的本息大多为现金,给了张某可趁之机。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间,张某利用部门经理职务之便,将借款人归还的50余万元本息未归还到公司指定账户,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直到公司财物审核账目时,才露出马脚,后张某仓皇而逃。2018年12月10日,张某被赛罕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民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公司的资金占为己有,触犯了法律,可谓是害人害己。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挪用资金案件屡屡发生,给相关企业、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广大企业、公司应建立健全财物管理制度,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及时核查,并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法治意识。投资者在理财和借款时,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要盲目轻信他人,以免钱财打了水漂,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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