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对策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涉嫌犯挪用资金罪春运期间要谨防行李物品遗失男女朋友间的“感情欠条”亦有效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5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01

试论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逐年增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总结多年来的公诉实践,现就未成年罪犯的五方面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三项防控对策。

一、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一)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致使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低下。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显然是不能完成初中学业的,达不到九年义务教育的最低要求,更谈不上通过教育提高其认识社会和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

(二)家庭的不良影响

家庭是未成年人人生经历的第一个社会化场所,是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家庭结构有缺陷、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气氛不和睦、父母行为不良等等不良的家庭影响,都很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畸形心理和人格缺陷,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二个重要场所。当前学校教育存在一些缺陷和失误,这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一,在教育观念上,的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忽视或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很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免疫力”极低。其二,青春期性教育的空白或虚设。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在外界的不良刺激下,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

(四)文化市场的失控

未成年人正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如果模仿不健康的行为,久而久之,积恶习成恶性,往往会导致违法犯罪的恶果。模仿暴力渲染,性格上逐渐形成极强的攻击性,容易冲动,残忍、好斗,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方式,导致暴力犯罪;模仿色情淫秽内容,满足心理、生理的需要,引发性犯罪;模仿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学习反侦查、反审讯的伎俩,促使犯罪成人化。沉溺于网络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到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三分之二。由于网络中虚拟的事物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在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上网便成为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一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不惜以身试法,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五)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

总之,随着当今社会的急剧变迁,特别是网络信息的变化,致使整个社会对青少年的控制力日渐减弱,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正是基于这种社会变迁而激化。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防范工作需要从社会各个层面展开。

二、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要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主要是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很多父母以工作、生计为由,把孩子完全托付给学校一方,认为到了适龄阶段,孩子的教育就由父母转移给了学校的老师。有的家长却又过分干涉孩子,越俎代庖,包揽一切,陷进了“放纵”和“严管”两个误区。因此,父母需要提高自身素质,父母对孩子教育的失误,根本原因是忽视了自身素质尤其是教育素质的提高。家长要进行角色学习和定位,从多方面理解未成年人的心态和需求,给予恰如其分的“家长指引”。

(二)学校应承担起应有的职责

学校和老师注重智力发展,却忽略对学生其他方面的教育,在目前这种升学考试制度的大环境下可以理解,但校方必须取得一个平衡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我国对未来一代的总体要求和殷切期盼。因此,学校在加强对学生智力开发的同时,也要抓紧抓好德育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可组织学生到当地的拘留场所进行参观、教育,让他们和犯罪有更近距离的接触,从而起到更直接的警示作用。

(三)社会应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容易受外界影响,尤其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俗话有道:“学好三年,学坏三天。”社会的不良风气是一口大染缸,很容易亵渎未成年人原本纯真的心灵。要落实“以德治国”的方针,加强科学文化建设,加强对网吧、游戏机房、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管理,控制在校学生进入娱乐场所,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秩序,对低级庸俗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要坚决清理、整顿。

(作者单位:巴彥淖尔市委政法委 巴彥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