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处置离婚财产纠纷手段不当竟触犯刑律妨害司法人员履职将会受到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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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2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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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讯家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的田某欠李某10万元久不归还,李某经过反复催讨,田某还是一直不还。一日,田某持菜刀闯入李某家中,对李某一顿殴打,致其重伤,在这期间,强迫李某交出10万元欠条,同时还让李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还款收条。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田某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并且对被害人进行胁迫要求其交出欠条并写收条。其有暴力行为,有非法目的,但没有抢到实质性财产,应当认定为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田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冲突,持菜刀闯入李某家中,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其有抢劫的故意,虽然抢劫胁迫的是欠条和收条,但对李某造成了损害结果,应认定为抢劫罪。

以案释法:

田某的行为构成抢劫与故意伤人的故意,但考虑到该案的起因、情节及伤害结果,田某抢劫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对李某损失的财物数额可以按照10万元定性,所以应当是抢劫罪。

刑法中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做到正确裁量、罪行相当。

抢夺罪实施的对象只能是动产。抢劫罪针对的对象范围更广,包括财产性利益。田某持有菜刀,分析时还要考虑转化型抢劫。

(一)从抢劫罪行为上看,抢劫行为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剥夺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本案中,田某违反被害人李某的意志,对其实施伤害行为,胁迫其交出欠条和写收条的行为,明显是违背李某意愿的。从相关材料上可以看出,田某是直接闯入李某家中实施暴力行为,田某主观上抢劫的目的很强烈,并实施了伤害行为。对田某的犯罪行为应从重处罚。

(二)从犯罪客体上看,本案中,田某对李某实施伤害行为,并造成重伤后果,实施胁迫行为,并取得了欠条和收条,其作案手段及方式都很暴力,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田某实施了伤害行为,有抢劫的故意,造成重伤结果及被害人李某财产利益的损失,所以应当是既遂犯。

(三)从主观方面看,本案属于因借贷不愿归还产生的行为,被害人无过错,之前田某不愿归还发展到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对于田某实施伤害的行为,被害人李某没有准备,应对田某从重处罚。

本案中,田某以抢劫为目的,违反被害人李某意志,对其实施了剥夺其财产权的行为,只是造成伤害及财产利益损失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事实,考虑该罪的定罪量刑,依照法条规定,应判决行为人犯抢劫罪,还应该根据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同时结合被害人李某的意愿,对田某是否赔偿及主观恶性进行考虑,应当判处与抢劫罪对应的刑事处罚,考虑田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可以从重处罚。 (王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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