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讯家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的田某欠李某10万元久不归还,李某经过反复催讨,田某还是一直不还。一日,田某持菜刀闯入李某家中,对李某一顿殴打,致其重伤,在这期间,强迫李某交出10万元欠条,同时还让李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还款收条。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田某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并且对被害人进行胁迫要求其交出欠条并写收条。其有暴力行为,有非法目的,但没有抢到实质性财产,应当认定为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田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冲突,持菜刀闯入李某家中,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其有抢劫的故意,虽然抢劫胁迫的是欠条和收条,但对李某造成了损害结果,应认定为抢劫罪。
以案释法:
田某的行为构成抢劫与故意伤人的故意,但考虑到该案的起因、情节及伤害结果,田某抢劫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对李某损失的财物数额可以按照10万元定性,所以应当是抢劫罪。
刑法中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做到正确裁量、罪行相当。
抢夺罪实施的对象只能是动产。抢劫罪针对的对象范围更广,包括财产性利益。田某持有菜刀,分析时还要考虑转化型抢劫。
(一)从抢劫罪行为上看,抢劫行为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剥夺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本案中,田某违反被害人李某的意志,对其实施伤害行为,胁迫其交出欠条和写收条的行为,明显是违背李某意愿的。从相关材料上可以看出,田某是直接闯入李某家中实施暴力行为,田某主观上抢劫的目的很强烈,并实施了伤害行为。对田某的犯罪行为应从重处罚。
(二)从犯罪客体上看,本案中,田某对李某实施伤害行为,并造成重伤后果,实施胁迫行为,并取得了欠条和收条,其作案手段及方式都很暴力,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田某实施了伤害行为,有抢劫的故意,造成重伤结果及被害人李某财产利益的损失,所以应当是既遂犯。
(三)从主观方面看,本案属于因借贷不愿归还产生的行为,被害人无过错,之前田某不愿归还发展到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对于田某实施伤害的行为,被害人李某没有准备,应对田某从重处罚。
本案中,田某以抢劫为目的,违反被害人李某意志,对其实施了剥夺其财产权的行为,只是造成伤害及财产利益损失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事实,考虑该罪的定罪量刑,依照法条规定,应判决行为人犯抢劫罪,还应该根据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同时结合被害人李某的意愿,对田某是否赔偿及主观恶性进行考虑,应当判处与抢劫罪对应的刑事处罚,考虑田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可以从重处罚。 (王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