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顺应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应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支撑导航电子地图等相关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组织起草了《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号:20241012-Q-466)(以下简称《基本要求》),于近日在其官网对外公布。
据了解,在此之前,GB 20263-2006《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于2006年3月15日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自该标准发布至今,导航电子地图社会化应用逐渐趋于多元化和丰富化,其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导航电子地图的采集、制作、更新已由专业方式向众源方式转变,其生产、传输、服务和表示正面临新的安全风险与挑战。这也正是《基本要求》的制定背景。
据了解,《基本要求》作为适合我国国情、支撑导航电子地图等相关行业领域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文件,为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单位、汽车制造企业和零部件厂商等开展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应用提供了通用的技术指导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与社会化应用,并顺应导航电子地图相关国家重大战略及部门政策新规要求,对推动导航电子地图等相关行业领域技术发展、市场秩序优化、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
《基本要求》规定了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在数据采集、制作和表示过程中,空间位置技术处理、传输安全技术处理、服务安全技术处理的要求,以及不应采集和表示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要求》新增“传输安全技术处理要求”,明确导航电子地图传输过程,应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的商用密码进行技术处理。涉及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和更新过程中的网络传输,应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要求。并提出导航电子地图确需向中国境外提供的,应符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要求。
《基本要求》还提出,导航电子地图采集过程,不应采用各种测量手段获取以下内容:精度优于±7毫伽的重力异常数据;带有名称、属性、位置等信息的国家等级控制点的坐标成果;高程注记点、等高线、数字高程模型及数字表面模型;国界和国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国家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据了解,《基本要求》是我国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中“安全管理部分”的顶层技术标准,也是我国自然资源标准体系现在应有和预计制修订的重要标准。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