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它们所代表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近日,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定金”“订金”分不清楚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张某与董某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董某承诺出售的房屋不存在拖欠任何费用等情况。随后在介绍人的见证下,张某向董某支付了5000元,董某向张某出具订金单据。
之后,张某联系董某房屋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查询到董某房屋仍拖欠物业费未结清,且案涉房屋并非登记在董某名下。随即,张某要求董某退还订金5000元,董某拒不退还,张某便将其诉至固阳县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向原告张某出具的单据中,载明的是“订金”,而非“定金”,被告董某亦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张某约定了定金法则。因此,双方之间并未成立定金合同,故认定为案涉金额是原告交付的预付款,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此案房屋买卖交易未完成的原因是双方在案涉房屋存在欠交物业费多年、房屋所有权登记人并非被告董某的问题解决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应认定为房屋买卖磋商不成,故被告董某应退还原告张某订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给付“定金”后,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不予返还;如因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而“订金”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它代表了交易的一部分,但并不保证合同的履行,如交易失败,订金应当全额退还,不具有担保效力。
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并在合同中明确款项的性质和相关条款,使用词句要精准、有逻辑性,约定的内容要明确、全面,避免前后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出现,同时约定好相应的法律后果,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固阳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