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瑜伽逐渐成为广大群众健身的热门选择。但瑜伽运动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当健身瑜伽变成“伤身”瑜伽,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担?日前,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甘某是一位上班族,平时工作压力较大,希望通过瑜伽运动来放松身心。今年5月,她在一家瑜伽馆报名参加5个月的瑜伽课程,学费1400元。在一次练习中,教练要求甘某做一个“鸽子式”的动作,结果导致甘某腰部受损,下课回家后疼痛加剧。次日,甘某通过微信与该瑜伽馆负责人杨某沟通,杨某回复称是正常运动后的拉伤,建议其贴片膏药,次日再去上课。休息两日后,甘某感觉疼痛没有得到缓解,遂前往医院就医,医生诊断其腰部损伤,需卧床休养3周。为此,甘某多次找到瑜伽馆协商赔偿事宜,但瑜伽馆负责人坚称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协商赔偿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甘某诉至九原区法院,要求判令瑜伽馆退还剩余课程费用1190元,并赔偿医药费396元,误工费9000元,共计人民币10586元。
开庭前,承办法官逐一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听取他们的诉求。瑜伽馆认为甘某腰部损伤与练习瑜伽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甘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故不同意支付该费用。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法官抽丝剥茧地分析事情的起因、经过和争议焦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让双方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又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化解双方心中的怨气。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放下芥蒂,达成了和解协议,瑜伽馆负责人同意一次性赔偿甘某各项费用共计6800元,并在签完调解协议后当场付清。
法官提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瑜伽馆作为专门从事瑜伽培训教学服务的机构,理应为学员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和专业的健身服务,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甘某受伤,故对甘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甘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练习瑜伽的相关风险,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并对自己的身体状态、承受能力有充分的认知,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