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江苏省某人民法院管辖。
康巴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且应依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江苏省某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被告的居住证明,证明被告自2016年3月6日起一直居住在该村(即其户籍所在地),故被告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某县,并非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康巴什区。故康巴什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江苏省某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某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关系,包括大家常说的“原告就被告”,但也有特殊情形下的“被告就原告”。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起诉时原告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住所地通常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当然,“原告就被告”也有例外情形,此时,起诉人便可以直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有以下情形:(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案件,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案件;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