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质量,同时认为阁楼属于附赠面积,拒交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与其对簿公堂。那么,阁楼的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呢?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杜某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杜某某从2015年1月份以来一直未按《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认为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诉至法院。
被告杜某某对于拖欠的部分物业费予以认可,主张未交物业费的原因是对原告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但被告不认可阁楼部分的物业费,主张阁楼是开发商赠送的,不应当收取物业费。
法庭审理认为,对于阁楼是否需交纳物业服务费,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判断:一是看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一般阁楼与共用设施相连,需提供物业服务,即需要交纳物业费。二是看阁楼的面积是否包含在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内。如没有登记在内,则阁楼面积属于开发商附送,要看当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合同中有没有约定附送面积是否计收物业费,如果没有约定就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反之,如阁楼面积计入房屋产权证面积,且没有免交约定,则需要交纳物业费。
经核实,被告户内的阁楼面积已计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故其应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交纳物业费。
(要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