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还没领证就分手了,能要求返还彩礼吗?近日,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黑山头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小张与小丽(均系化名)于大学期间相识相恋,于2021年7月订婚,2021年11月举行了婚礼,后二人在上海同居共同生活。因小张的户口簿在其父母处,一直未邮寄到上海,导致二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产生矛盾。2022年7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订婚及婚礼期间,小张给付小丽彩礼16万元、三金款1.8万元及接盆费、改口费、磕头礼等共计26.26万元。小丽在女方家办的订婚宴请、亲属参加婚礼的往返车票、自建房屋等共计花费16万余元。
因小张、小丽双方对退还彩礼等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故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返还彩礼及婚礼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彩礼数额的确定问题,原告小张给付被告小丽彩礼16万元、三金款1.8万元,属于原告给付彩礼范围。但原告小张在婚礼上给付的接盆费、改口费、磕头礼等,被告小丽在女方家办的订婚宴花费、亲属参加婚礼的往返车票、自建房屋等花费,按照习俗应各自承担,不属于彩礼。
关于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及返还数额问题,原告与被告在举行完婚礼后,并未按照双方协商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未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基于双方婚约关系解除,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综合本案原告与被告感情、婚礼后共同生活时间、分手原因及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因等,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
法官说法: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在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后,法院作出了被告返还部分彩礼的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于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