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三无”食品  法院判决十倍赔偿警惕不明链接  小心“低价陷阱”电信诈骗套路多  保持警惕擦亮眼拒绝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电子借条”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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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3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2-13

“电子借条”管用吗?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大数据时代,移动支付越来越发达,很多人会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借钱给别人,有的平台甚至推出了签订“电子借条”的小程序。那么通过网络方式签订的“电子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没有纸质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3年,大胖通过微信陆续向朋友小强借款共计90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双方在微信小程序“腾讯电子签”平台签订电子借条,就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在电子签章处签名。借款到期后,大胖仅还款8553元,小强多次催讨剩余欠款均无果,便诉至法院,同时提交了电子借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要求大胖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91447元。

案件受理后,经承办法官了解,整个电子借条的签署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最终,法官通过对腾讯电子文书签署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认定,支持了小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大胖向小强偿还剩余借款891447元。

法官说法:

随着科技的进步,生活中交易习惯也逐渐改变,越来越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微信、支付宝等软件上,导致后期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关键证据,仅有一些微信聊天记录,给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障碍。在没有“白纸黑字”的借条时,可选择签“电子借条”,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借条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平台,了解对方是否有实名认证、签订的借条是否有区块链存证等信息,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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