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交管大队乌灵中队民警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汽车在马路中央向前溜行,民警立即上前大声提示车内人员拉手刹,却发现该车“无人驾驶”。情急之下,民警不断拍打车窗呼喊车内人员立即采取制动措施,最终,副驾驶乘坐人员用手压住脚刹踏板,车辆才停止前行。
民警经了解得知,驾驶人金某某看到交警查车,一时慌乱直接从驾驶座跳至后排座位,致使车辆溜车。民警闻到驾驶人金某某身上有一股浓烈的酒味儿,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民警进一步询问得知,当晚金某某、柳某与朋友一起喝酒后,柳某将车开至某银行门口后,金某某又驾驶车辆载着三人上路,不料半路遇上交警查车。
经抽血检测,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6.8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邱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