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讯日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在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法庭,依法公开宣判武某某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犯罪案件。乌海市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及被告人家属200余人旁听了宣判。本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海勃湾区法院判决的首例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也是乌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判决的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始,被告人武某某拉拢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康某某、马某(已起诉)等多人,逐渐形成了以武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上述人员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海勃湾区法院以被告人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以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康某某、伊某某、刘某某、宗某10个月至9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温某某、方某某、许某某、郭某某、韩某5至6个月的拘役。
(杨洋毛成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