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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5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13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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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林召讯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多年好友。2011年9月,原告裴某某为被告杨某某提供担保,向案外人袁某某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裴某某代其偿还借款本息45万元。此后原告裴某某向被告杨某某追要上述代偿款本息,被告杨某某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支付,因此原告裴某某将被告杨某某诉至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速裁第二团队受理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当事人系多年好友,有调解基础。于是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为快速解决矛盾纠纷,法官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向被告释法明理,引导其换位思考,最终,被告同意分期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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