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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9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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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双康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霞晖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霞、郭建军、屈浩田、张雍、王海龙、樊志刚、王建岗、刘梅、张耘、段海权、郝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苏军、李红丽、王文、张继伟、杨文珍、张永、白雄祥、杨志升、王留锁、刘生才、闫丽英、白利军、牛永发、侯斌: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积欠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

吴瑞霞、刘彦军、王利军、王燕、刘勇、张桂芹、刘军、苏美琴、边强、张艳: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中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之后至裁判依据前因多处书写笔误,将被告刘军丢失,裁判主文中第四项、第五项将被告苏美琴、边强丢失,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伊民初字第9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101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

郭庆、郭亚莲、乔新平、杨小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庆、郭亚莲、乔新平、杨晴亮、云树林、杜玉振、崔明、杨小平、白界翔、刘再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

尚开平、白子云、余海亮、石根旺、金候、白子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玲、金世明、尚开平、李金海、白子云、余海亮、石根旺、韩候怀、兰虎成、金候、白子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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