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军、赵淑梅、折志雄、刘丽华、田继才、倪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债权人)诉被告刘勇、李霞、于建军、赵淑梅、折志雄、刘丽华、刘星宇、田继才、倪霞、刘智、于杰、刘敏、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勇、李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任瑞民、吴福喜、范生银、赵建军、张永刚、赵飞、李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王钧民、边学静、任瑞民、王永强、赵飞云、王云飞、应鹏、吴福喜、范生银、赵建军、张永刚、赵飞、李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钧民、边学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田继才、倪霞、刘小龙、魏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债权人)诉被告刘南峰、刘爱萍、田继才、倪霞、王贵芝、杨伟世、刘小龙、魏薇、刘智、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南峰、刘爱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田继才、倪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债权人)诉被告田继才、倪霞、马志增、刘凤仙、白海军、李巧雨、刘智、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田继才、倪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杨丽、薛宾、杨帆: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