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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9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欣、王锐、刘云、赵永平、李志忠、温云龙、陈毅峰、王耀峰、刘文毅、张来喜、王海君、高树生、李永胜、王旭: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赵欣、王锐、刘云、赵永平、李志忠、温云龙、陈毅峰、王耀峰、刘文毅、张来喜、王海君、高树生、李永胜、王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赵欣、王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

候利兵、白云祥、奥志强、付海军、郝飞雄、赵东亮、史美军、苏九维、阿拉善盟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刘建、白红梅、段二维、候利兵、白云祥、奥志强、付海军、郝飞雄、赵东亮、史美军、苏九维、阿拉善盟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建、白红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

陈大军、潘玉妹、刘建军、张梅、陈继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支行(债权人)诉被告陈继芳、刘启超、陈大军、潘玉妹、刘建军、张梅、田海军、陈继红、陈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陈继芳、刘启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

陈三强、白子云、白那日、蔺文光、张玉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蔺财、孟云春、陈三强、白子云、白那日、蔺文光、刘永兵、李明亮、张玉泉、余毛虎、鄂尔多斯市昌盛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蔺财、孟云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亢杰、亢锐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力平与被申请人亢杰、亢锐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0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桂兰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许桂兰工资56800元,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142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5号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于建军、赵淑梅、折志雄、刘丽华、刘星宇、田继才、倪霞、刘智、于杰、刘敏、高军、刘勇、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张敏、陈士、张子明、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鑫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内蒙古蒙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旺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8)内0104执929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8)内0104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内蒙古旺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公告向你公司送达(2018)内0104执9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内蒙古蒙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内蒙古旺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席力图召东侧“大盛魁商业街”C区55户商铺,面积为2066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内蒙古旺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计算如下:按2066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2元计算,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内蒙古旺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欠款380757.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38075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380757.5元实际付清之日止)”。内蒙古蒙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8119元,执行费561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费用均由你承担。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亢杰: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力平与被申请人亢杰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0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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