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我钱借出去十多年了,少要了15万,我还成罪人了?调解协议能大过法院判决吗?”这是日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执行异议案件时,当事人发出的疑问。
案情是这样的,李某欠张某借款本金15万元,截止到判决时利息24万余元,合计欠款39万余元。在张某起诉李某后,经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还款责任。但是,李某未及时履行判决,故张某到执行局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二人达成还款协议并签订还款协议书:“偿还本金十万元,利息十五万元,还款方式一次性结清,协议履行时张某撤回诉讼请求及执行请求。”随后,李某前往张某家履行还款协议,当场给付25万元,有李某出示的收据及还款录像为证。在李某以为事情已经解决后,张某仍拿着法院的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对此,李某向科尔沁区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李某主张,二人已经依据还款协议履行完给付义务,张某不应再申请执行;张某主张,李某不能以《还款协议书》作为停止执行的裁判依据,应继续履行判决书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第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李某已经履行完与张某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内容,视为已经履行完毕。这意味着当事人已经通过协商对自身权利义务进行了处分并实际履行,原纠纷通过和解协议了结,当事人又申请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