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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06

感情不和引起彩礼返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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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坝讯近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受理了一起返还彩礼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王某(女)于2023年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约定于2024年1月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于2024年5月20日领取结婚证,男方应当在婚礼举办前支付女方彩礼钱131400元。双方于2024年1月20日举行了婚礼仪式,在仪式进行过程中,男方再次支付了600元压轿钱、10000元改口钱,女方的酒席钱10000元也是由男方支付。在婚礼仪式结束后,原被告开始同居,在同居过程中双方因生活习惯、文化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并因此发生过多次争吵。被告王某于2024年4月份搬离了原告张某的住处。到5月20日双方也未能按照约定领取结婚证。原告张某将被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彩礼钱131400元、压轿钱600元、改口钱10000元、酒席钱10000元。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是被告离家出走的行为表明了不愿与原告继续缔结婚姻关系,才导致原被告无法正常领取结婚证,被告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返还全部的彩礼。被告方则认为,原告在婚礼后的各种行为导致被告方无法选择继续与原告生活,原告是有过错的一方,被告已将部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花销,只愿意返还彩礼剩余部分的一半。法官了解情况后,分别对原被告就行了耐心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被告自愿返还原告包含彩礼在内的8万元,并即时给付原告。

法官说法: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条规定对彩礼予以认可,为解决彩礼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彩礼返还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因素、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及社会习俗。法律应当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婚姻不成对于无过错方本身是一种伤害,包括时间、财产、精力上的损失,更包括精神甚至名誉上的损害。而在社会声誉上,女方受到的伤害往往大于男方。这也是本案调解过程中法官认可被告只返还8万元彩礼的原因。 (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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