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近日,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使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受伤,一辆电动车和一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发当天,李某驾驶电动车在图克镇美好大道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商业街柒月烧烤涮锅城南侧的交叉路口时,与沿美好大道由北向南右转弯行驶的侯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李某当场倒地受伤。
事发后,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乌审旗大队事故民警及时赶到现场。经调查,民警了解到,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只有14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电动车的相关规定。而且民警通过调取公共视频看到,事发时李某在美好大道内一直逆向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事故调查中,李某告诉民警,当天他骑电动车出门是为了接他的父亲。其父亲明知李某未满16周岁,却并未制止李某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至酿成事故。
最终,李某因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未按照右侧通行规定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最高时速十五公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李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主因。民警提醒家长们一定要尽到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监管,引导孩子知危险、会避险,防范意外发生。
(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