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建为引领加强高校法治建设滥伐林木畏罪潜逃  警方循线追踪抓捕信用卡境外被盗刷  银行是否担责?醉酒者被冻死  同饮者担责赔偿8万元“托关系”找工作钱差点打水漂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77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8-27

“托关系”找工作钱差点打水漂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有人说能给你安排工作?不少人遇到“能人”出手帮忙,通过“托关系”就能找到好工作,不成想工作没安排,钱还差点打水漂。日前,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以有“关系”可以帮忙找工作为由收取原告10万元。

王某与张某是战友,在一次聚餐时,王某了解到张某有“渠道”能够把自己的儿子安排到财政局工作,心中大喜,张某承诺第二天给他答复。第二天,张某告知王某安排工作需要给某领导30万元,二人协商后达成合意,用20万元就可以安排工作。之后,王某拿出10万元,同时承诺剩下的10万元办成后给付,并要求张某出具借据,借条上写明“如果事情办不成,3个月之后退款”。王某把钱交给张某后,张某一直称“事情已经办成,只需耐心等待。”王某等了半年,却一直杳无音信,这才意识到被张某骗了,电话联系不上张某后,王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王某与张某是委托关系,张某受王某委托收了款项,但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违反了国家的工作招考制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故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经过法官一番释法明理后,张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立即返还10万元,二人和解,王某撤回起诉。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遇事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解决,而非托关系、找人脉,切莫“病急乱投医”,防止上当受骗,蒙受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李淑婷)

提醒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