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885次被判刑编造传播转发谣言  公安机关依法追责销售假酒为牟利  终获刑罚悔当初工地受伤起纷争  以诚为本促调解编造上传虚假视频  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750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16

编造上传虚假视频 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依托“净网2024”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力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和清朗网络空间。

近日,该分局警支大队依法查处了一起网民在某短视频平台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7月4日,警支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元宝山区一网民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得知,该网民孙某于7月3日22时上网期间,无意中刷到一短视频,认为内容比较新颖,可以此吸引网民眼球,赚取流量。于是,孙某以此视频为基础,自己又杜撰了一些虚假内容,录制视频上传到自己的账号。到案后,孙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因孙某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及时删除了不实视频,未造成恶劣影响,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孙某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对于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转发不实视频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1.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2.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赵川昊)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