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2022年夏天,“职业打假人”董某某来到鄂托克旗乌兰镇,在某名烟名酒商店购买了两瓶五粮液,根据自身购买经验判定购买的是假酒。为查明真伪,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董某某又在该店多次购买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其认为之后购买的名酒也都是假酒。随后,董某某向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该店。经扣押及鉴定,该店大多数茅台、五粮液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民警经进一步侦查发现,为李某某提供假酒的系居住在银川市的汪某。汪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通过对其微信账单的分析研判,汪某还与乌兰镇某超市的经营者存在大量的转账交易情况。随即,鄂托克旗公安局联合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并扣押了大量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名酒。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2年期间,汪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宁夏、陕西、内蒙古等地多人销售假冒53度飞天茅台、52度水晶五粮液、52度水晶剑南春、52度水井坊等名酒,销售金额超过60万元,销售单价约为正品白酒价格的20%,部分白酒又被以正常价格零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与汪某交易的多家超市、名烟名酒商店的经营人均被立案侦查。
庭审现场,汪某痛哭流涕、悔不当初。法院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余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