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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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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奈曼旗尹宏杰丢失房屋产权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84号区青山花园15号楼03072号。房屋产权证号:148021500373号,房屋面积:64.14平方米,特此声明。

本人胡博因个人原因遗失洪兴金融广场B座公寓1308室装修押金收据,编号0066859,金额25000元,现声明作废。

本人李娜(身份证号:130725199210060040)不慎遗失蓝色港湾项目G5号楼购房收据4份:No 0052713,金额24000元;No 0046332,金额21200元;No 0060329,金额124800元;No 9726890,金额10000元,特此声明。

吴天《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1年8月25日13时00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吴建东,母亲:木其德玛,出生证明编号:L150084693,声明作废。

本人李柏仪(身份证号:150202199704132122)不慎遗失滨海友谊房款B-20450,购房收据号:No 0047975,金额21542元;特此声明。

本人范佳(身份证号:150105199611037322)

不慎遗失滨海友谊房款B-20448,购房收据号:No 0047974,金额19505元;特此声明。

本人李文通(身份证号:150202196410082111)不慎遗失滨海友谊房款B-2-20447,购房收据号:No 0047973,金额19505元;特此声明。

本人马连根(身份证号:150104197104150544)不慎遗失滨海友谊房款B-20449,购房收据号:No 0047972,金额19505元;特此声明。

本人闫志清购买内蒙古金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观澜国际小区北商业C14号楼一层外02房,遗失购房收据,收据编号:3475322,金额:300000元,声明作废。

2024年7月12日

■减资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内蒙古行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91MA0MX1CA80)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人民币贰仟万元减至人民币壹佰万元,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该公司联系。

特此公告

内蒙古行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24日

■公告

鄂尔多斯市爱丁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美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志强与你单位社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650号);本院受理侯海平与你单位社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65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8月14日下午2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7月12日

■领取赔偿款通知书

吴云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包刑一初字第15号]的判决,张飞、岳小龙、李俊琪、郑祥宇、高升、郭伟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云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伍仟叁佰捌拾肆元玖角柒分(¥5,384.97元)。

现张飞自愿承担上述连带赔偿义务,特通知受害人吴云峰于2024年7月31日前联系张飞的代理人张如刚领取该赔偿款或提供本人的收款账号,如过期不予领取或未提供本人收款账号,赔偿义务人张飞则会将该赔偿款提存于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

联系人:张如刚

联系电话:13722124503

通知人:张飞委托代理人:张如刚

2024年7月12日

■领取赔偿款通知书

涂兴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包刑一初字第15号]的判决,张飞、岳小龙、李俊琪、郑祥宇、高升、郭伟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涂兴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壹万零玖佰肆拾柒元叁角玖分(¥10,947.39元)。

现张飞自愿承担上述连带赔偿义务,特通知受害人涂兴成于2024年7月31日前联系张飞的代理人张如刚领取该赔偿款或提供本人的收款账号,如过期不予领取或未提供本人收款账号,赔偿义务人张飞则会将该赔偿款提存于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

联系人:张如刚

联系电话:13722124503

通知人:张飞委托代理人:张如刚

2024年7月12日

■领取赔偿款通知书

孔令君、张雅清、谷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包刑一初字第15号]的判决,张飞、岳小龙、李俊琪、郑祥宇、高升、郭伟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令君、张雅清、谷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肆万零贰佰柒拾陆(¥40,276.00元)。

现张飞自愿承担上述连带赔偿义务,特通知受害人家属孔令君、张雅清、谷冰于2024年7月31日前联系张飞的代理人张如刚领取该赔偿款或提供本人的收款账号,如过期不予领取或未提供本人收款账号,赔偿义务人张飞则会将该赔偿款提存于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

联系人:张如刚

联系电话:13722124503

通知人:张飞委托代理人:张如刚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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