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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5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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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海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民诉被告薛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薛海波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25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郭刚、王反身:

本院受理原告温利军与被告郭刚、王反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刚、王反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温利军机械款23483元。案件受理费2194元,由被告郭刚、王反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聂金良、张秀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元,谭凤莲、黄金石、阿拉腾花、李海田、刘巧玲,谭飞、陈小丽诉被告聂金良、张秀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聂金良、张秀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新元、谭凤莲、黄金石、阿拉腾花、李海田、刘巧玲、谭飞、陈小丽代被告聂金良、张秀莲向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图克支行担保偿还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26000元,合计276000元。案件受理费5440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聂金良、张秀莲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白宝军(别名:白宝君):

本院受理原告崔海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崔海滨化肥款本金8050元,利息4347元(8050元×1.5%×36个月,2014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5日),本息合计12397元;二、驳回原告崔海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元,由被告白宝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张庆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颜明诉被告张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庆华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08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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