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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5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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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普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辉与被告温普春(2018)内0602民初72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2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722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邬占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392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代偿还130435.09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2014年5月28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利息22351.42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曰顺延)在本院十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杜治海、郭生霞: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治海、郭生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25510.11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2014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利息22664.21元,(本息合计:148174.32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陈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素霞与被告陈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一、陈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素霞借款本金650000元;二、陈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素霞利息811500元及从2017年10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4元,由被告陈桂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韦志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志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案外人李余宏、王雅杰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异26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牧仁:

本院受理原告赵刚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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