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健与被执行人张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友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友明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41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郭泽男:
本院受理原告夏旭旭诉被告郭泽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泽男偿还原告夏旭旭借款15万元及从2011年11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利息24.3万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16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撤回对被告杨虎的起诉)、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35室(交通审判团队)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高置、何磊、邬春云、刘艳红:
本院在执行辛志勇申请执行高置、何磊民间借贷纠纷、辛志勇申请执行邬春云、刘艳红、高置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1471号、14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行人高置(曾用名:高锁)(身份证号:152722198207116412)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4号楼1单元1702室房产 (合同编号2010-0001625)过户给申请人辛志勇,申请人辛志勇自愿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肆仟柒佰零参元整(1644703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债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聂源呈、额尔敦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吴晓明、郝鹏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将聂源呈、额尔敦其其格追加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二、判令被告偿还截至借款起诉之日止的借款利息87万元(2011年7月6日至2016年5月6日,月利率按2%计算);三、判令被告支付截至借款归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李二虎:
本院在白文桢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38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16号街坊2号楼-1层-17号房产(产权证号:26102)、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16号街坊2号楼-1层-27号(产权证号:33083)及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北路36号天骄佳苑小区11号楼-8层806室(合同编号:2009-0005370)房产三套。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