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
本院受理申请人赫连丹荣与被申请人刘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8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云媛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范少波、云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云媛媛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00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高度戒备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杨继红、杨永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柱清诉被告杨玉生、杨继红、杨永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继红、杨永峰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69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淑兰诉被告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70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李俊龙、杨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伟诉被告李俊龙、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刘利斌: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军与被告刘利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由刘利斌赔偿原告110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张乐冬:
本院受理原告秦卫珍诉被告张乐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乐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秦卫珍偿还借款本金13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決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