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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4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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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永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尹春柱、罗慧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李亚婵、尹兰弟、李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高光彪、张仙飞、赵万华:

本院受理原告孟永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高光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孟永胜借款30000元;二、被告赵万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万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高光彪追偿,高光彪应于赵万华履行上述债务后3日内,向赵万华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李中元、吴江、苏振国:

本院受理原告高振华、刘云飞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55万元。2、依法支付利息132000元。3、判令担保人苏振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栗付兵、曹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栗付兵、曹英共同返还原告李小平借款本金280000元、支付2013年10月24日之前的欠付利息90000元,合计370000元;二、被告栗付兵、曹英共同支付原告李小平以280000元借款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期间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欠付利息235200元;三、被告栗付兵、曹英共同支付原告李小平28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8年7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上述一、二、三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刘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生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刘志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海生租赁费50178元及违约金1003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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