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常青胶粘剂有限公司、山西银庄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军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屹峰建材外加剂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泉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军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屹峰建材外加剂有限公司、晋中市常青胶粘剂有限公司、山西银庄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6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7日
母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荣霞诉被告母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母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荣霞借款本金63850.00元。二、被告母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荣霞以借款本金63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荣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96元、公告费200.00元,由被告母永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荣霞。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2024年6月7日
母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荣霞诉被告母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母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荣霞货款40000.00元。二、被告母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荣霞以欠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本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三、驳回原告荣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76元、公告费200.00元,由被告母永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荣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