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扣留的机动车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二支队喀喇沁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现对截止2024年5月29日扣留的机动车予以公告。
公告后三个月内如无当事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前来接受处理或者领取的,我大队将对被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公告的机动车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