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通知
王喜贵、任所香、王嘉林:
2024年5月21日,依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赵燕平的代理人赵美丽代赵燕平将赔偿给你们的死者丧葬费人民币23526元提存到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请你们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前来我处领取提存款。如你们本人无法亲自领取,请先打电话与我处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76号嘉林大厦3楼。电话:0471-597855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2024年6月5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鑫波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杭萧盛基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购销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2]第56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森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超宇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就业服务协议》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3]第63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注销公告
鄂伦春自治旗益佳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723MA0NFN993U,经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作社,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鄂伦春自治旗益佳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24年6月5日
■公告
内蒙古律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任燕红与你单位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40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7月9日14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6月5日
■公告
内蒙古青骑兵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海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爱薪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梁军与你单位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47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7月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6月5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山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云永清与你单位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43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7月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6月5日
■公告
内蒙古易途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翟碧莹与你单位社会保险、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42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7月8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6月5日
■遗失声明
毕学祯(身份证号:15010319600604101X)购买大庆路北燕莎玫瑰园二期A12栋四单元六层东户回迁房款收据遗失,收据号:0000069,金额:10000元,开票日期:2014年4月16日,声明作废。
孙彩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丢失,残疾证号:1526011969040615444,声明作废。
王彩霞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37696903,声明作废。
王志国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37256553,声明作废。
王志国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25240167,声明作废。
徐嘉忆《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2年2月10日14时49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徐金磊,母亲:安旭娟,出生证明编号:L150174118,声明作废。
本人宋志满(身份证号230125198403193110)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P4-2274认购书丢失,认购书编号:0050670,金额:45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劳动监察大队遗失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民族商场支行开立的开户许可证及密码单(账号:0602001209026482845,核准号:J1910001781101),特此声明。
米富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林县分公司出具的和林格尔县广盛佳园4号楼1单元4层401室购房款收据遗失,编号:4926732,金额:73000元整,编号:0780137,金额30000元整,声明作废。
2024年6月5日
■法院公告
王贵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宏润模板租赁站诉被告王贵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5日
■法院公告
白瑞峰: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白瑞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我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白瑞峰名下所有的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和平别墅7号楼5单元6层东户(房产证号:蒙户权证土默特左旗字第184021402049)楼房一套,但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因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责,我院已解除对该不动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通知你于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物品,如逾期未领取,可能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