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力保护好“这片草原”防消联勤护民生同频共振守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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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8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6-05

以法之力保护好“这片草原”

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推动“末端成诉”向“前端治理”转变本报通讯员●安滨●栾雪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被告刘某、杜某、王某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以及草原修复费用合计205876元。”日前,一起盗挖及收购草原野生芍药案随着法官的宣判尘埃落定。此次庭审是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一个缩影,该案的成功审理,不仅及时保护了受损的草原生态环境,有效震慑了非法破坏草原行为,还向人民群众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

草原生态系统是我国北方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近年来,为保护好“这片草原”,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全力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草原生态司法保护之路,不断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从“末端成诉”向“前端治理”转变,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优化理念 让环资审判队伍更“专”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建立环资审判工作团队。两级法院共同构建“一把手挂帅、专业化审判、各部门配合”的环资审判工作格局,制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办案指引》,编写《生态资源保护审判实务手册--草原篇》、发布《环境资源司法绿皮书》,为审理草原纠纷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审理机构专门化建设。结合呼伦贝尔国家生态主体功能区实际,设立草原、界河、绿色农场等7个巡回法庭及法律服务工作站,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全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

组建审判人员专业化队伍。从各个庭室选出专业能力强的法官组成环资审判合议庭,对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进行“四合一”归口审理,有效提升环资审判质量,提高草原资源保护力度。

革新环资审判参审机制。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智库,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专业技术理论支持。引入“参审团”介入模式,为合议庭科学裁判提供参考。实行环资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通报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一判三赢 让环资审判效果更“佳”

两级法院注重以案促治,在环境资源审判中主动发现问题,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并以制发司法建议的形式,与相关部门良性互动,提醒各职能部门主动“堵漏”、补齐短板,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在行政审判中,注重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草原监管职责。在检察院起诉某林业草原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薛某某与草原破坏存在利害关系,遂向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书。检察院回函,将对薛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破坏责任,诉后会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完善执法的司法建议。

在刑事审判中,严格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在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单位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投入资金完成对被毁坏草原进行恢复治理,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对被告某矿业公司处以罚金30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实现了惩治犯罪、修复环境、赔偿损失“一判三赢”的效果。同时,积极构建以多方联动为框架的多元解纷格局,在全市构建起“庭、站、点、员”四联动的环资纠纷梯次化解、分层过滤体系,切实推动环资纠纷源头发现、就地化解;横向联动解纷力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就近年来审理的涉破坏草原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绿色司法 让环资审判力量更“强”

环境资源审判的目的不是一判了之、一罚了之、一诉了之,惩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破坏者”变“守护者”,让生态得到修复。

在具体的实践中,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绿色司法”,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建设,先后建立了全区首个法院系统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与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积极稳妥推进林业碳汇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协作框架协议》,指导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签署全区法院系统首份《湿地保护及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汇聚多条线、多板块修复力量,逐步形成涵盖森林、草原、河流、湿地、湖泊等多类型生态要素的修复载体。

法治同行 让环资审判成色更“绿”

生态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让群众正确认识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让涉案人员承担起生态修复的社会责任,达到生态修复与惩罚并重,警示教育与预防并重的社会效果。所以,在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以辖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重点,以人民群众现实需求和关切为目标,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普法宣传力度,深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六进”及巡回审判活动,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公众的指引作用,倡导大家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切实推动“末端成诉”向“前端治理”转变,努力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上打造出“呼伦贝尔经验”和“呼伦贝尔样板”,为推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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