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拍卖公告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72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6-04

分类信息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公告

内蒙古旭捷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淑琴(呼劳人仲字【2024】43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3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131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6月4日

■遗失声明

毕学祯将(身份证号:15010319600604101X)购买大庆路北燕莎玫瑰园二期A12栋四单元六层东户回迁房款收据遗失,收据号:0000069,金额:10000元,开票日期:2014年4月16日,声明作废。

内蒙古首府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蒙A 51422道路运输证,证号:150108004191,声明作废。

奈曼旗李海江丢失房屋他项权产权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巴彦塔拉村。房屋他权证号:148041500265号,房屋面积:199.54㎡,特此声明。

奈曼旗马春阳丢失房屋产权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风景线小区。房屋产权证号:148021603449号,房屋面积:56.28㎡,特此声明。

本人崔博尧、徐昊华,身份证号:150105198910107349;150428198908281517,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37号楼-1-2001收据丢失,收据编号:047225,金额:270166;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本人刘洁,身份证号:1521041988061742,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P4-2274认购书丢失,认购书编号:0050670,金额:45000,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薛二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丢失,残疾证号:15012319500302361852,声明作废。

内蒙古立体营养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1030049558,声明作废。

郭连俊,证件号:152622197301272518,不动产权证丢失,证书编号:15005056719,权证号:蒙(2022)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3719号,房屋坐落: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西厂圪洞行政村西厂圪洞村等,声明作废。

权利人闫小三娃,不慎将蒙(2019)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5197号丢失,蒙(2019)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5197号,不动产单元号:150123100220JC00674F00010001,房屋座落: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榆西夭行政村榆西夭村,声明作废。

内蒙古春枫商贸有限公司将银行密码纸丢失,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四纬东路支行,声明作废。

内蒙古蒙哲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095557732R)不慎将营业执照副本遗失,特此声明。

圣酿阿尔山酒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2202MABQ3LFE4U)将公章丢失,公章编码:15220210001328,声明作废。

梦幻阿尔山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2MABXAL3LXE)将公章丢失,公章编码:15220210001553,声明作废。

不慎将王奕菲《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O150022393,声明作废。

赵文祺《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2年12月11日7时25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赵相伟,母亲:姬庆岩。出生证明编号:M150134365,声明作废。

内蒙古好百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MA13P30N46)将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丢失,声明作废。

本人赵雅婷不慎遗失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车位款收据,收据编号为5339934,内容为HY2-081,金额:壹万元,声明作废。

奈曼旗杨宝义丢失土地产权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奈曼旗东明镇中学家属区小公路东侧。土地产权证号:30044号,土地面积:467.50㎡,特此声明。

奈曼旗于德祥丢失房屋产权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奈曼旗八仙筒镇房屋规划1号区。房屋产权证号:020101005号,房屋面积:96.10㎡,特此声明。

内蒙古益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7N5F5J6R)丢失公章、合同章,声明作废。

内蒙古鑫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号码为91150100MA0N07YL51;开户许可证原件,开户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海拉尔东路支行,账号:010101201090206869,核准号:J1910014314201,特此声明。

2024年6月4日

■仲裁公告

何大伟: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包仲金字第0490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0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0日上午9时10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305,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仲裁三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0472-5618915)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6月4日

■仲裁公告

刘鹏: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包仲金字第0487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0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0日上午9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305,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仲裁三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0472-5618915)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6月4日

■更正

2023年1月19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0版刊发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补充公告”中“抵押人名称、质押人名称”一栏中,序号566对应的该栏增加“鄂尔多斯市元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更正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4日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4版刊登的《民事裁定书》公告中本院对原告王国珍诉被告武满贵、武鹏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土民初字7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当事人信息错漏,应予更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裁判文书中被告名称“武二飞,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更正为“武鹏飞,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150121198403133913”。应更正为本院对原告王国珍诉被告武满贵、武鹏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土民初字7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当事人信息错漏,应予更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裁判文书中被告名称“武二飞,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更正为“武鹏飞,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150121198403133913”。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土民初字7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本次公告不影响前公告的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4年6月4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书

申请人李洪伟根据(2013)二中刑初字第1447号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被害人家属海洋、姜晓一、王美云、海池华,现李洪伟已将上述判决中尚未缴纳的违法所得200元提存至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如被害人家属海洋、姜晓一、王美云、海池华看到该条公告内容,请及时联系正信公证处(联系电话:0471-4674888)。

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6月4日

■声明

我单位内蒙古建发建筑物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丢失在呼和浩特市农行呼和浩特大学路支行开的基本存款账户(账号:501101040000416)存款人查询密码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建发建筑物拆除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4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书

申请人杜海军因无法联系到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将需要支付给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嘉友城市花园小区2号楼1206号房屋的剩余购房款人民币24639.24元提存至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若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该公司的权利继受主体看到该条公告内容,请及时联系正信公证处(联系电话:0471-6355659转8019或18547130834)。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2024年6月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