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款受领通知书
申请人杜海军因无法联系到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将需要支付给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嘉友城市花园小区2号楼1206号房屋的剩余购房款人民币24639.24元提存至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若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该公司的权利继受主体看到该条公告内容,请及时联系正信公证处(联系电话:0471-6355659转8019或18547130834)。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2024年5月24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洁新电力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670682880G,法定代表人贾楠):
本院受理武永红诉你单位工伤待遇案件,申请人请求: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5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469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469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19日至2023年1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六、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七、被申请人支付陪护费2163元;八、被申请人支付劳动鉴定费400元;九、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9237.05元,以上合计289580.0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5月24日
■仲裁公告
商都县叶丰之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东东代妻子张冬梅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我委依法予以受理,案号:商劳人仲案字〔2024〕4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本委定于2024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商都县城乡居民服务中心309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商都县城乡居民服务中心3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商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仲裁公告
阿切(身份证号15010219650302152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7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回避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公告
内蒙古瀚林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5月11日受理张鹏翔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4]第365号),于5月11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刚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金桥路锦绣嘉苑C区22号楼1至5层”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24日
■公告
内蒙古瀚林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5月13日受理乔兴磊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4]第373号),于5月13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刚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金桥路锦绣嘉苑C区22号楼1至5层”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9日上午10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24日
■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作出决定,依法撤销本处青城业务部于2007年11月1日出具的(2007)呼证内字第5253号公证书,依法撤销本处仲泰业务部于2014年3月13日出具的(2014)呼仲执证内字第5号执行证书,贰份公证书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2024年5月24日
■注销公告
经鉴定所理事会议研究决定:申请注销鄂尔多斯市恒信司法鉴定所(民证字第0426号,代码:52150600MJ2478349A),请与本所有债权及债务关系的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本所清理债权债务。
鄂尔多斯市恒信司法鉴定所
2024年5月24日
■公告
内蒙古中恒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宋媛媛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号为(2023)包仲字第045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3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3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电话:0472-561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24日
■拍卖
接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4年6月4日上午10时在天正温泉公馆二楼会议室公开拍卖招租以下标的:
1.临河区干召庙镇民丰村民丰海子(张连生海子)养殖鱼塘集体农用地经营权公开拍卖招租。租金标准:2.1万元/年起,参拍保证金1万元。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承租人)需支付拍卖人前期费用1000元,并承担拍卖人的拍卖招租服务费用5000元。
2.临河区熙城国际东南角一楼(原便民服务大厅)商铺公开招租拍卖。租金标准:13.5万元/年起,参拍保证金1万元。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承租人)需支付拍卖人前期费用1000元,并承担拍卖人的拍卖招租服务费用,费用为年租金的5%。
事项说明:
1.拍卖标的物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及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准,意向承租方自行实地勘察。
2.合同签订方式:竞买成功后,需和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委托方要求为准。
3.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具体以委托方要求为准。
4.本公告系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承诺,租赁的权利义务以竞买人与委托方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为准。
报名及展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会前一日下午5时止(以保证金到账为准),有意承租者可联系我公司工作人员到标的现场进行勘验,标的以现状为准进行拍卖招租。
报名须知:竞买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法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拍保证金,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保证金额及汇入账号信息:
户名:内蒙古宇恒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开源路今日尊府支行
账号:15050167663700000608
报名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天正温泉公馆二楼207室
咨询电话:13500688567 13015286110
内蒙古宇恒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24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债务人刘飞(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 469X):
根据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义(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7710290913)于2024年5月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已将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21)内0623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刘义。请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将上述应偿还代偿款及利息、诉讼费等费用直接支付给刘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你书面送达本通知书。特此通知
通知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5月24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债务人王文焕(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 2011):
根据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义(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7710290913)于2024年5月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已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刘义。请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将上述应偿还垫付款及利息、诉讼费等费用直接支付给刘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你书面送达本通知书。特此通知
通知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5月24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亿金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COSQRB9H)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鑫远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85836车辆营运证丢失,营运证号:150106004841,特此声明。
肖波波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林县分公司出具的林格尔县广盛佳园10号楼4单元3层301室购房款收据遗失,编号:7422447,金额:330000元整,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祥润文化办公用品经销部不慎将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遗失,法定代表人:王亚东,特此声明。
内蒙古战友律师事务所将开户许可证及密码遗失,核准号:J1910002773702,声明作废。
本人田裕,身份证号:150221199105133819,由于疏忽不慎丢失呼和浩特市恒大绿洲6号楼1单元501房收据,收据编号:079651,收据金额为:181573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新城区义和粮油经销部,注册号150102600331708,财务专用章丢失、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李巧枝,声明作废。
徐浠《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2年3月23日14时25分在开鲁县医院出生,父亲:徐晓明,母亲:董航,出生证编号:L150183438,声明作废。
内蒙古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RT28Q9H将公章遗失,编号:15017210001065,声明作废。
杨成林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林县分公司出具的林格尔县广盛佳园3号楼3单元5层501室购房款收据遗失,编号:0016200,金额:1068.28元整,声明作废。
内蒙古雲旌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70020656,法定代表人:任静,声明作废。
王子学遗失内蒙古康友电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入股收据,开票日期2008年3月6日,收据号0008834,金额6000元,声明作废。
丰镇市海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81MAC92WMH4B)公章丢失,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声明作废。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