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东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2284.79元,并从代偿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二、被告王小东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王小东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小东所有的车架号为LSGUD84X3EE013089的别克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4日
刘会友:
本院受理原告胡晓飞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92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4日
李利军、魏艳、曹战文、张霞、胡文义、李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高新银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利军、魏艳、曹战文、张霞、胡文义、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内0207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