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韩德利与刘董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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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5-17

分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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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被继承人张寿峰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张寿峰(男,1949年3月7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张田晶于2024年5月9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张寿峰于2021年4月13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张寿峰将其名下的房产壹套(位于昆区少先路22号街坊16-3,建筑面积:68.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包房权证昆字第5077313号)在其死亡后留给张田晶个人所有。现张寿峰已于2024年5月6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张寿峰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张寿峰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张田晶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4年5月17日

■公告

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姚金焕与你单位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45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5月17日

■公告

内蒙古御品堂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石启发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37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5月17日

■公告

内蒙古磁悬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杜林世、满达、王晓洁、赵松鹤(呼劳人仲字〔2024]393、394、395、396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1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01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5月17日

■公告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商场福器家具店:

本委受理贾庆庆与你公司(集劳人仲字[2024] 73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5号楼4楼40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17日

■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债权人董若威与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人董若威将其对债务人云丽娜享有的债权本金225832元债权(包含但不限于结欠本金225832元,以结欠本金225832元为基数从2007年12月30日至2024年5月15日止,按日收取总房款325832元的千分之三违约金计息至还清欠款为止的逾期和预期付款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依法转让给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望债务人云丽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向受让人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具体转让本息如有变化,以实际下欠的数额为准。

债权人:董若威

2024年5月17日

■公告

新城区金帐大营蒙餐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石红霞与你单位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43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5月17日

■公告

新城区鑫河食府:

本院受理郎晓东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51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5月17日

■公告

内蒙古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张海龙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43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5月17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鉴于:

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7日与余建平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张俊丽”(债务人)1笔债权资产已依法转让给余建平,债权本息金额1704414.52元,详见附表。上述债权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已转让给余建平,余建平、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自公告日起,请“张俊丽”1笔债权的债务人及相应的担保人立即向余建平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债权本息截止基准日为2024年3月4日)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5月17日

借款人名称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名称:张俊丽陈建忠

贷款余额:960000

利息合计:744414.52

保证人、保证人配偶、抵押人及抵押人配偶:王平、李海、史永龙、陈建忠、陈果仙

■仲裁公告

冯瑞鑫(身份证号15010219821226601X):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宇栋与你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8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7月2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遗失声明

马文良,男,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公安分局一级警督,警号为022686,人民警察证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马文良将身份证遗失,身份证号:15020319760222391X,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翔通石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75926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23007239,特此声明。

焦茂勇遗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编号,1520180033,特此声明。

王尚峰不慎将逝者(母亲:刘玉英,身份证号:150103194402061523)火化证明遗失,2024年2月27日死亡,2024年2月29日火化,特此声明作废。

杨坤将坐落于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华街南柏惠铭园住宅小区1号楼4单元601号不动产权证遗失,产权证号蒙(2021)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3762,特此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公务用车:蒙OD099警,该车于2017年6月22日已做报废处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警用牌照已丢失,特此声明。

内蒙古山河巨鼎矿用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37951919,声明作废。

徐廷贵(身份证号:150123195508204510)不慎将呼和浩特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玉泉区五里营美华隆住宅小区6号楼3单元6楼西户购房交款收据遗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农牧局颁发的土地确权证书遗失,证书户主为胡德,编号为:009198,声明作废,声明人:胡德。

不慎将温博岩《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L150148959,声明作废。

不慎将赵思豪《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L150149313,声明作废。

不慎将李婷《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L150021557,声明作废。

本人孟拴龙(身份证号:152624196307145411)将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大桥天时小区一期B8号楼1单元2楼东户楼房一套,面积77平方米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丢失,特此登报声明作废。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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