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7日
商都县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琥与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7日
张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闫四区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永军赔偿原告闫四区各项损失62620元(89457元x70%);案件受理费1614元由原告闫四区负担223元,由被告张永军负担139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7日
内蒙古随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峰、内蒙古随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随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4)内0104民初22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7日
马金龙、白秀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马金龙、白秀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